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5號原告 楊金炘 被告 張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巷○○號房屋及坐落土地所有權移轉為原告所有,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7日核定本件訴訟標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0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命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該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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