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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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建威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3年8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①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7年3月18日確定,於97年10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另於②96年間,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於102年
4月9日確定。上揭①至②案件所處有期徒刑,經本院以10
3年度聲字第46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於③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9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3年4月15日確定,而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於
103年8月2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月1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2月18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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