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7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涴榆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有關聲請支付命令之新修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陳涴榆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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