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6號原告 呂煥禎 被告 呂朋承 兼法定代理 吳雅萍 人被告 呂枰汭 法定代理人 張瑞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