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2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債務人 陳明正
蘇雪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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