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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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858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慧君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追加起訴部分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情形,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