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15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基小字第152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蔡惠婉 被告 黃卉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莊惠雯┌──────────────────────────┐│附表(100年度基小字第1523號):│├──┬─────┬────┬────────────┤│編號│請求金額│本金│利息│││(新臺幣)│(新臺幣)├────┬───────┤││││年利率│起迄日││││││(民國)│├──┼─────┼────┼────┼───────┤│1│29,884元│同左│18.25%│自94年2月17日││││││起至94年3月16││││││日止││││├────┼───────┤││││20%│自9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2│20,888元│18,724元│19.71%│自9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