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一誠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一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一誠因重傷害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7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1112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3年12月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0019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