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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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729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務人 蔣英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壹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