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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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61號原告祭祀公業 賴存健 法定代理人 賴大同 訴訟代理人 王泳盛 上列原告因拆屋還地事件請求被告林太太、 賴惠宇 應將未保存登記建物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22號占用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地上建物拆除,惟起訴狀所列被告林太太、賴惠宇經核與未保存登記建物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22號之納稅義務人姓名不符,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權分局檢送之稅籍證明在卷可憑。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為適法之補正;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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