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佩怡 (原名 王筱晶曾筱晶曾雪兒陳雪兒 )代理人 陳育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四、」以下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件所載。
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0年11月12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經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依法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本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尚不生免責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始能依消債條例第73條免責,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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