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63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63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395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563號聲請人五甲瑞春社區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孫清義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395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39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之理由認聲請逾越法定期限,以及未聲請表明裁判理由部分均有誤會,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呂太郎大法官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