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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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94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107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34年4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①94年5月3日②94年5月3日③94年1月19日④93年7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60,000元②2,000,000③250,000④50,000,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14年5月3日②114年5月3日③101年1月19日④95年7月2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5年3月3日②95年3月3日③95年3月23日④95年3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54,834元②1,936,964元③244,687元④48,856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94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二小段│129│建│││1177│10000分之68││├──┼───┼────┼───┼───┼───┼─┼──┼──┼────┼──────┼──┤│002│台南市○○○區○○○段│三小段│5-59│建│││65│10000分之68││├──┼───┼────┼───┼───┼───┼─┼──┼──┼────┼──────┼──┤│003│台南市○○○區○○○段│三小段│11│建│││184│10000分之68││└──┴───┴────┴───┴───┴───┴─┴──┴──┴────┴──────┴──┘┌──────────────────────────────────────────────────┐│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94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材料│台│台│位│││├──┼─┼──────┼────┼────┼─┼─┼─┼─┼─┼─┼─┼──┼─┼─┼─┼──┼──┤│001│40│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13層樓房│68││││││68│鋼筋│5.│2.│平│全部││││6│民族路2段107│西區中山│住家用鋼│.1││││││.1│混凝│04│17│方││││││號3樓之4│段二小段│筋混凝土│2││││││2│土造│││公│││││││129、中│造│││││││││││尺│││││││山段三小│││││││││││││││││││段5-59│││││││││││││││││││、清水段│││││││││││││││││││三小段11│││││││││││││││││││地號│││││││││││││││├──┴─┴──────┴────┴────┴─┴─┴─┴─┴─┴─┴─┴──┴─┴─┴─┴──┴──┤│「共同使用部分中山段二小段396、398建號,權利範圍各為1000分之27、10000分之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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