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360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莊俊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莊俊壽於民國92年9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VISA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4年6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49,399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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