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清德
朱秋標 被告 古志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鐘雅蘭
法官許曉微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