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32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方怡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方怡力於民國99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
3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3月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1,39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3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方怡力│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4,950元││3月10日起│││├──┼────┼─────┼──────┼──────┼───────┤│002│新臺幣│方怡力│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8.7│││27,177元││3月10日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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