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二七一、二八○號拋棄繼承事件全部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94年度繼字第271、280號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 吳瑞芳 之債權人,為查明吳瑞芳之繼承人及遺產清冊,以第三人身分,聲請准許閱覽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吳瑞芳之信用卡申請書、歸戶查詢帳務明細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本院94年度繼字第271、280號拋棄繼承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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