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49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 黃秀盆 被告 李誌緯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100年度審易字第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秀盆(以下簡稱為聲請人)之子即被告李誌緯(以下簡稱為被告)涉嫌之竊盜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所涉之竊盜罪依刑法規定至多僅能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不符合重罪羈押之規定,且被告無任何「事實」足認有逃亡之可能,其亦有固定之居住所,無放棄家庭逃亡之動機,又本件已言詞辯論完畢,相關證物、證詞均已製作採證完畢,於偵查迄今,均無任何具體事實顯示被有湮滅證據或串證,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李誌緯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證人所述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失竊查詢資料、扣案證物等卷證資料,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0年
1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查,被告前已有竊盜之前科,惟被告竟不知悔改,仍無法戒除竊盜犯罪之惡習,又為本件竊盜犯行,且其所犯竊盜罪之件數高達8件,依其前科紀錄及犯罪情節,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聲請人聲請意旨是認被告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事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係認被告有反覆實施之虞,而為羈押,已如前述,聲請意旨尚有誤解。綜上,本院認被告前開應予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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