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稅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稅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稅簡字第3號原告群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嘉耀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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