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原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蔡岳軒 被告 張麗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9年度審原簡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維丕
法官簡方毅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