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521號原告兼 林育維 承受訴訟人 曾素珍 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 律師被告 鄧尉建
張祐瑱 林暐盛 兼法定代理人 林賢有 被告 張祐慈 兼法定代理人 張志華
黃小娟 被告 林聖傑 兼法定代理人 吳慶賢
林麗美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月
法官王奕勛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