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3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3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349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具狀釋明其利率請求之依據為何?
2.請補電腦交易明細表。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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