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4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486號

債權人 吳昭瑩

債務人 陳錦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33,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486號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1年7月31日

1,340,000元

112年3月30日

AB0000000

002

111年8月31日

1,000,000元

112年3月30日

AB0000000

003

111年9月30日

1,000,000元

112年3月30日

AB0000000

004

111年11月30日

343,000元

112年3月30日

PA0000000

005

111年12月15日

280,000元

112年3月30日

AB0000000

006

111年12月15日

240,000元

112年3月30日

PA0000000

007

111年12月25日

200,000元

112年3月30日

PA0000000

008

111年12月31日

330,000元

112年3月30日

PA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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