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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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穎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86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穎潔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6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而以他人仿冒之相同或類似之商標圖樣黏貼於其上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另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
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9年度偵字第86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㈡又附表所示之商標,乃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有該商標之商標註冊證在卷可參(偵卷第34頁),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等情,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文件、扣案物照片存卷可憑(卷證位置詳附表),是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附表: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商標註冊/│扣案物名稱│相關卷證位置││││名稱│審定號│及數量│││││││││├──┼────┼────┼─────┼─────┼───────┤│1│ 小熊 頭│英屬 維京 │00000000號│仿冒「小熊│⑴商標註冊證、││││群島商富│(權利期間│頭」商標之│商標註冊號數││││ 爾康 有限│:99年1月│磁鐵夾3個│、商標授權合││││公司│16日起至10│、飲料提袋│約書(偵卷第│││││9年1月15│1個│34頁至35頁)│││││日)││⑵鑑定證明書(│││││││偵卷第29頁)│││││││⑶仿冒商品照片│││││││(偵卷第22至│││││││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