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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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63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怡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2,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二、被告林怡儒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