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1號聲請人 賴慧玲 訴訟代理人 徐祐偉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相對人 黃子軒 上列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復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109及11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在卷可參。觀諸上開稅務資料顯示,聲請人109及110年間之申報所得均為0元,名下無其他財產,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之內容形式審查結果,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中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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