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862號聲請人圓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榮德 代理人 呂嘉坤 律師相對人國立國父紀念館法定代理人 王蘭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經如附表所示各審法院裁判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歷審繳納之訴訟費用及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與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52,05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法院及案號當事人訴訟費用負擔訴訟費用(繳款人/名稱/金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22號原告:聲請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1%,餘由原告負擔聲請人裁判費鑑定費123,672112,000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建上字第8號上訴人:聲請人除確定部分外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國立國父紀念館負擔7/50;餘由圓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聲請人裁判費鑑定費165,048112,000上訴人:相對人相對人裁判費22,290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計算方式(扣除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993,453/12,688,168)×(123,672+112,000)〕×11%〕+〔(11,694,715/12,688,168)×(123,672+112,000)〕×14%〕+〔(165,048+112,000)〕×14%〕】-【22,290×86%】合計(即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52,058備註本件聲請人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688,168元,第一審確定(兩造均未上訴)部分為993,453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