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34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344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胡絲絜 即 胡雅蓉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對債務人胡絲絜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免責裁定確定時,除別有規定外,對於已申報及未申報之債權人均有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胡絲絜即 胡雅蓉業 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12月7日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3號裁定免責,並於107年8月20日確定在案,有卷附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均影本)在卷可證。是依上開說明,債務人既經裁定免責確定,債權人不得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茲債權人於113年5月23日聲請強制執行,於法即有未合,且無從命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