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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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特別休假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8號原告 陳哲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特別休假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7,250元及遲延利息,其中227,250元係特別休假折算工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5元;其餘300,000元係非財產上之損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415元(1215+3200=441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