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84號上訴人即原告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傳鐙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間本院10
3年度建字第184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2,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57,633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工程法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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