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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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473號債權人 陳泳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瑞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表明請求利率並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如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則依票據法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並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二、如欲請求利息,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載明請求利率、本(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年月日、利息起算日即到期日或提示日;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