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9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信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信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信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2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信仁有下列科刑紀錄:㈠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8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5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66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㈣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㈤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92號判決處拘役30日確定;上開㈠至㈢3案罪刑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2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上開㈣至㈤2案罪刑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2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述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
7月並和㈥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5年12月16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年12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1月5日(刑後尚須執行拘役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7018234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