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763號聲請人竣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天福 相對人 蔡銘坤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476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0年9月21日│5,000元│101年9月5日│101年9月5日│No260672│├──┼──────┼────┼──────┼──────┼────┤│002│100年9月21日│5,000元│101年10月5日│101年10月5日│No260673│├──┼──────┼────┼──────┼──────┼────┤│003│100年9月21日│5,000元│101年11月5日│101年11月5日│No260674│├──┼──────┼────┼──────┼──────┼────┤│004│100年9月21日│5,000元│101年12月5日│101年12月5日│No260675│├──┼──────┼────┼──────┼──────┼────┤│005│100年9月21日│5,000元│102年1月5日│102年1月5日│No260676│├──┼──────┼────┼──────┼──────┼────┤│006│100年9月21日│5,000元│102年2月5日│102年2月5日│No260677│├──┼──────┼────┼──────┼──────┼────┤│007│100年9月21日│5,000元│102年3月5日│102年3月5日│No260678│├──┼──────┼────┼──────┼──────┼────┤│008│100年9月21日│5,000元│102年4月5日│102年4月5日│No260679│├──┼──────┼────┼──────┼──────┼────┤│009│100年9月21日│5,000元│102年5月5日│102年5月5日│No26068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