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2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2524號債權人精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育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輝鴻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劉桂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聲請狀應增列債務人輝鴻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詹銘崧 )。
二、請提出買賣契約書。
三、請提出高鐵南路店面地址「桃園市○○區○○○路○段○○號」之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存證信函之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