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8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8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88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魯維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魯維馨於民國104年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5月22日起至民國11
1年5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4月26日止累計180,636元未給付,其中174,807元為本金;4,536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魯維馨於民國104年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43,758元
,約定自民國104年5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5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
4月26日止累計31,774元未給付,其中30,588元為本金;79
3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魯維馨於民國104年8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4年8月25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4月26日止累計193,316元未給付,其中186,413元為本金;5,610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88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魯維馨│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174,807元││4月27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魯維馨│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6%│││30,588元││4月27日起││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魯維馨│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06%│││186,413元││4月27日起││計算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