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50號聲請人 陳吉發 相對人 陳秀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陳秀芳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陳秀芳於民國108年6月30日晚上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陳秀芳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秀芳(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籍設臺中市○○區○○路0巷00號),前於101年6月30日出境前往越南後,杳無音訊,不知行蹤,迄今已近10年,聲請人前經本院准以111年度亡字第74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將該裁定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11年度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本院公示催告之公告為證,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無任何在監在押紀錄)、勞保WEBIR查詢系統(無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無健保紀錄)、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1年5月13日中市社助字第1110064467號函(未領取社會補助或津貼)、相對人陳秀芳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無出入國紀錄)、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1年5月12日中市生崇字第1110003621號函(無使用殯葬設施)在卷可佐,堪信為真。
㈡而失蹤人於101年6月30日失蹤時已滿38歲,迄未尋獲,算至1
08年6月30日屆滿7年,且經公示催告程序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之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3年之日即108年6月30日晚上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154條第3項。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