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67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 律師被告 謝瀚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正本所列附表一:甲○○與未成年子女A○○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之附註欄第9.項第3、4行關於「Z○○」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