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4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74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74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家齊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0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家齊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一㈡所載:「告訴人 丁國晏 於警詢之指訴」,應補充更正為:「告訴人丁國晏於警詢及偵詢時之指訴」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賴家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為公然侮辱之行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外在名譽及告訴人於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地位,顯見被告漠視他人名譽法益之心態,所為應予非難,然因告訴人並無和解意願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30927號被告賴家齊男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家齊於民國106年8月9日17時5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蘆洲區中央路105巷口時,因與丁國晏駕駛之車輛發生行車糾紛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之人得共見共聞下,公然對丁國晏辱稱:「幹妳娘,你怎麼開車的!」等語,並對丁國晏告訴 人比中 指,足以貶損丁國晏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丁國晏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丁國晏於警詢之指訴;
(三)行車紀錄器及現場監視器攝影畫面光碟、監視器拍攝畫面擷取照片及上開被告騎乘之機車特徵比對照片。。
(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車籍資料表及戶役政系統資料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檢察官楊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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