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897號上訴人4即原告 梁世賢 被上訴人即被告博士眼科診所即 鄭俊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9,844,0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0,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