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06號原告 廖劉素真 被告 方家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2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方家宇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420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惟因原告廖劉素真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有本院上開刑事案件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件在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許柏彥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