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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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52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張文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玖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文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17日止累計280,978元正未給付,其中265,606元為消費款;14,172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552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3958元張文君自民國111年05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2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01648元張文君自民國111年05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