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51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黃崇泰 即 黃俊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零肆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伍拾柒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崇泰即黃俊薰於民國91年09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04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20,469元整,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