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7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具狀補正相對人 陳先發 、 陳文龍 (即 陳亮有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有被告之姓名或住所誤繕,應具狀更正。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