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42號原告大利進福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清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