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秩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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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號2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9
月17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09632329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6年8月29日13時35分許。
⑵地點:台北市○○區○○路○○號1樓。
⑶行為: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警銬、電擊器等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台北市商業管理處商業稽查紀錄表一紙。
⑶卷附照片8幀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