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附民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131號原告 洪振源 被告 張鼎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上易字第61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審為無罪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黃齡玉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