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怡吟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64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怡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陳怡吟前因犯肇事逃逸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7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238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期為民國106年12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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