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1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雅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80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戴雅蕙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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