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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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53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務人 施佑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9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施佑璁於112年3月16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約
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⒈本金債權:新臺幣36,448元整。⒉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39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5月7日起,以本金新臺幣36,448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㈡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
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853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6448元施佑璁自民國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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