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0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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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071號債權人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債務人 陳孟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1,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
編號金額(新臺幣)起息日(民國)迄息日利率12,700元自110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22,700元自110年7月1日起32,700元自110年8月1日起42,700元自110年9月1日起52,700元自110年10月1日起62,700元自110年11月1日起72,700元自110年12月1日起82,700元自111年1月1日起92,700元自111年2月1日起102,700元自111年3月1日起112,700元自111年4月1日起122,700元自111年5月1日起132,700元自111年6月1日起142,700元自111年7月1日起152,700元自111年8月1日起162,700元自111年9月1日起172,700元自111年10月1日起182,700元自111年11月1日起192,700元自111年12月1日起202,700元自112年1月1日起212,700元自112年2月1日起222,700元自112年3月1日起232,700元自112年4月1日起242,700元自112年5月1日起252,700元自112年6月1日起262,700元自112年7月1日起272,700元自112年8月1日起282,700元自112年9月1日起292,700元自112年10月1日起302,700元自112年11月1日起